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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72921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07948号
2024-08-12 00:00:00.0
申请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969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依法对“Crocodile”、“CARTELO及鳄鱼图形”、“鳄鱼图形”商标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二、原异议人依法对“CROCODILE及鳄鱼图形”、“CARTELO及鳄鱼图形”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331001号、第39531022号、第39527878号“CARTELO及图”商标、第2018250号“卡帝乐鳄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四、引证商标一在服装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原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延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五、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鳄鱼历史回眸视频;2、卡帝乐鳄鱼1998年-200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在中国大陆销售额、广告费用表及报纸杂志宣传报道;3、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在上海销售收入获奖证书;4、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经统计认证“新加坡鳄鱼T恤衫荣列2001年至2010年度,连续10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认证证书;5、被上海市工商局连续评为“2003年度至201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12年度“认证诚信在线”诚信单位,2012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奖;6、2001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2002年被工商局评为“免检企业”、“上海海关认定证书”证书;7、2000年赞助“悉尼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授权证明复印件、2001年赞助中国奥委会的证书;8、异议人“CROCODILE”商标被超级品牌委员会在中国评选为“超级品牌”及在亚洲品牌榜上的排名证明文件;9、陈贤进先生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陈贤进先生与异议人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异议人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10、异议人鳄鱼商标驰字【2013】316号批复。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10467号“卡帝乐鳄鱼及图”、第535823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夹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指代事物、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鳄鱼恤CROCODILE SINCE1952及图”与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形”系列美术作品尚有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及“鳄鱼恤”、“CROCODILE”、鳄鱼图形等鳄鱼系列商标是由鳄鱼恤有限公司转让而来,而申请人与之属于关联公司。申请人的鳄鱼图形商标已持续使用一百多年,属于驰名商标,也是在中国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第25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早有在先注册基础,又有长期使用的客观事实,被异议商标是延续性注册。二、本案不予注册决定所依据的两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等前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三代负责人报刊资料;2、所获多项嘉奖;3、报刊宣传及公司声明;4、专卖店清单及对应照片;5、时装发布会照片;6、1974-2006年部分广告;7、在香港的商标注册证;8、六十年介绍图册;9、九十年代中国内地介绍申请人及商标的报刊资料;10、2010-2018年直营男装店铺、男鞋店铺汇总表及照片;11、最新的“鳄鱼恤”、“鳄鱼恤运动系列”及鳄鱼图形商标的服饰、鞋类、背包宣传图册;12、申请人代理商深圳市爵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国内品牌专营店汇总名单和店铺照片;13、基础商标注册资料;14、关于第535823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5、(2021)京行终1624、1626号、(2020)最高法行再174、175号行政判决。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四在商评字[2014]第062795号重审第5450号重审第545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前述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六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分别见2023年8月20日第1852期、2024年8月6日第1898期商标无效宣告。
3、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三的初审公告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我局在商标驰字[2013]316号《关于认定“CARTEL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手提包、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CARTEL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六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即便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翻译、摹仿,尚不致误导公众,进而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三、本案被异议商标“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1952及图”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形”系列美术作品尚有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本身的图形构成要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五、本案中尚不能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969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依法对“Crocodile”、“CARTELO及鳄鱼图形”、“鳄鱼图形”商标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二、原异议人依法对“CROCODILE及鳄鱼图形”、“CARTELO及鳄鱼图形”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331001号、第39531022号、第39527878号“CARTELO及图”商标、第2018250号“卡帝乐鳄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四、引证商标一在服装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原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延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五、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鳄鱼历史回眸视频;2、卡帝乐鳄鱼1998年-200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在中国大陆销售额、广告费用表及报纸杂志宣传报道;3、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在上海销售收入获奖证书;4、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经统计认证“新加坡鳄鱼T恤衫荣列2001年至2010年度,连续10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认证证书;5、被上海市工商局连续评为“2003年度至201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12年度“认证诚信在线”诚信单位,2012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奖;6、2001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2002年被工商局评为“免检企业”、“上海海关认定证书”证书;7、2000年赞助“悉尼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授权证明复印件、2001年赞助中国奥委会的证书;8、异议人“CROCODILE”商标被超级品牌委员会在中国评选为“超级品牌”及在亚洲品牌榜上的排名证明文件;9、陈贤进先生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陈贤进先生与异议人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异议人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10、异议人鳄鱼商标驰字【2013】316号批复。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10467号“卡帝乐鳄鱼及图”、第535823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夹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指代事物、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鳄鱼恤CROCODILE SINCE1952及图”与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形”系列美术作品尚有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及“鳄鱼恤”、“CROCODILE”、鳄鱼图形等鳄鱼系列商标是由鳄鱼恤有限公司转让而来,而申请人与之属于关联公司。申请人的鳄鱼图形商标已持续使用一百多年,属于驰名商标,也是在中国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第25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早有在先注册基础,又有长期使用的客观事实,被异议商标是延续性注册。二、本案不予注册决定所依据的两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等前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三代负责人报刊资料;2、所获多项嘉奖;3、报刊宣传及公司声明;4、专卖店清单及对应照片;5、时装发布会照片;6、1974-2006年部分广告;7、在香港的商标注册证;8、六十年介绍图册;9、九十年代中国内地介绍申请人及商标的报刊资料;10、2010-2018年直营男装店铺、男鞋店铺汇总表及照片;11、最新的“鳄鱼恤”、“鳄鱼恤运动系列”及鳄鱼图形商标的服饰、鞋类、背包宣传图册;12、申请人代理商深圳市爵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国内品牌专营店汇总名单和店铺照片;13、基础商标注册资料;14、关于第535823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5、(2021)京行终1624、1626号、(2020)最高法行再174、175号行政判决。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T恤衫;外套;裤子;内衣;成品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四在商评字[2014]第062795号重审第5450号重审第545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前述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六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分别见2023年8月20日第1852期、2024年8月6日第1898期商标无效宣告。
3、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三的初审公告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我局在商标驰字[2013]316号《关于认定“CARTEL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8类手提包、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CARTEL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六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即便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翻译、摹仿,尚不致误导公众,进而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三、本案被异议商标“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1952及图”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形”系列美术作品尚有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本身的图形构成要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五、本案中尚不能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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