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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72469号“港媽好孕HKBESTPREGNANTM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0277号
2019-02-27 00:00:00.0
申请人:深圳港品一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2469号“港媽好孕HKBESTPREGNANTM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704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文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乳清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2469号“港媽好孕HKBESTPREGNANTM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704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文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乳清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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