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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36513号“AIZIZGY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25-09-05 00:00:00.0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梦仪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弄**号**室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对第59936513号“AIZIZGY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及其“ARROW”商标在卫浴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削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2、“箭牌”新闻报道;
3、国图检索资料;
4、“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驰名保护记录;
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发布照片等;
6、销售发票、审计报告、产品照片及部分门店照片;
7、排行榜资料及荣誉证书;
8、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商标申请记录、抖音视频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水龙头、浴霸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水龙头、浴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ARROW”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梦仪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弄**号**室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对第59936513号“AIZIZGY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及其“ARROW”商标在卫浴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削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2、“箭牌”新闻报道;
3、国图检索资料;
4、“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驰名保护记录;
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发布照片等;
6、销售发票、审计报告、产品照片及部分门店照片;
7、排行榜资料及荣誉证书;
8、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商标申请记录、抖音视频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水龙头、浴霸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水龙头、浴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ARROW”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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