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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36564号“天才小狮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79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珍仔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珍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6564号“天才小狮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小狮智”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表式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扬声器用信号处理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728787号、第22177343号、第19429417A号“小天才”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话;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6564号“天才小狮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珍仔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珍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6564号“天才小狮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小狮智”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表式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扬声器用信号处理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728787号、第22177343号、第19429417A号“小天才”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电话;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6564号“天才小狮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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