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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29015号“锋景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060号
2020-09-01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百分百感觉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新謦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2日对第28929015号“锋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不仅抄袭申请人在先品牌,还抄袭“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等其他内衣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大量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将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证明、张景峰身份证复印件;
2、争议商标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及企业质检报告;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张景峰先生2019年会致辞纪录片视频截图、有关报道;
6、张景峰先生考查株洲市淞沪区服饰产业新闻报道;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抄袭商标资料、百度等搜索结果;
9、相关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维权证据;
10、“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品牌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在第25类服装、紧腿裤(暖腿套)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紧腿裤(暖腿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4月7日的第164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4月6日。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5818623号“100% 嘟市囡人”商标、第30193497号“丽人 100”商标、第34373479号“100%”商标、第34373487号“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商标、第35799629号“100% 囡人感觉”商标、第35808323号“100% 快乐女人心”商标、第36088908号“100% 美季美优品”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0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首先,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该条款的适用要件包括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张景峰先生姓名的相关报道资料证据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并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该文字并不能指向张景峰先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损害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二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 “100% 嘟市囡人”、“丽人 100”、“100%”、“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100% 囡人感觉”、“100% 快乐女人心”、“100% 美季美优品”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新謦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2日对第28929015号“锋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不仅抄袭申请人在先品牌,还抄袭“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等其他内衣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大量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将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证明、张景峰身份证复印件;
2、争议商标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及企业质检报告;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张景峰先生2019年会致辞纪录片视频截图、有关报道;
6、张景峰先生考查株洲市淞沪区服饰产业新闻报道;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抄袭商标资料、百度等搜索结果;
9、相关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等维权证据;
10、“都市丽人”、“都市女人心”、“美季美优”品牌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在第25类服装、紧腿裤(暖腿套)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紧腿裤(暖腿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4月7日的第164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4月6日。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5818623号“100% 嘟市囡人”商标、第30193497号“丽人 100”商标、第34373479号“100%”商标、第34373487号“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商标、第35799629号“100% 囡人感觉”商标、第35808323号“100% 快乐女人心”商标、第36088908号“100% 美季美优品”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0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首先,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该条款的适用要件包括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张景峰先生姓名的相关报道资料证据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并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该文字并不能指向张景峰先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损害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张景峰先生的姓名权。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二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38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 “100% 嘟市囡人”、“丽人 100”、“100%”、“100% LES 女人感觉 100% FEMMES SE SENTENT”、“100% 囡人感觉”、“100% 快乐女人心”、“100% 美季美优品”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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