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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79454号“一一周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5906号
2019-01-10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超浔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2日对第11079454号“一一周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属于复制、摹仿。二、申请人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驰名的“周黑鸭”注册了多件近似商标,其在实际经营中采取“一一周黑鸭”、“超浔周黑鸭”的使用方式,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质及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3.相关海报、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4.“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认定驰名相关资料;
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6.申请人对“周黑鸭”品牌的宣传资料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九江市昆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家禽(非活);板鸭;肉片;熟蔬菜;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鱼制食品;水果蜜饯”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9月14日第1471期《商标公告》中。2018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汤、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29类“板鸭、肉、家禽(非活)”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一一周黑”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周黑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周黑”两字,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被申请人:江西超浔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2日对第11079454号“一一周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属于复制、摹仿。二、申请人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驰名的“周黑鸭”注册了多件近似商标,其在实际经营中采取“一一周黑鸭”、“超浔周黑鸭”的使用方式,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质及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3.相关海报、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
4.“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认定驰名相关资料;
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6.申请人对“周黑鸭”品牌的宣传资料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九江市昆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家禽(非活);板鸭;肉片;熟蔬菜;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鱼制食品;水果蜜饯”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9月14日第1471期《商标公告》中。2018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汤、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29类“板鸭、肉、家禽(非活)”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一一周黑”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周黑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周黑”两字,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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