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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41495号“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934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叶志杰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志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41495号“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0号“老百姓”,第7189529号、第11994994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百姓”,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1495号“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叶志杰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志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41495号“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0号“老百姓”,第7189529号、第11994994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百姓”,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1495号“兆百姓ZHAOBAIX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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