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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88421号“今喜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02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今喜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今喜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288421号“今喜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喜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制加气水用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0890号“郎”、第32940014号“中郎”、第6563695号“红花郎HONGHU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作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8421号“今喜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今喜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今喜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288421号“今喜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喜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制加气水用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0890号“郎”、第32940014号“中郎”、第6563695号“红花郎HONGHU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作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8421号“今喜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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