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8591048号“创衣库CHUANGYI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87809号
2023-10-16 00:00:00.0
申请人:郑英才
委托代理人:苏州佳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1048号“创衣库CHUANGYI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212号“创衣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6319号“创衣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5829号“创衣坊CHUANGYI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创衣库CHUANGYIKU”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鞋、围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佳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1048号“创衣库CHUANGYI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212号“创衣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6319号“创衣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5829号“创衣坊CHUANGYI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创衣库CHUANGYIKU”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鞋、围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