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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93441号“企 企业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ENTERPRISE INTELIGENT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8389号
2019-03-28 00:00:00.0
申请人:湖北既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信息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93441号“企 企业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ENTERPRISE INTELIGENT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47353号“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设计合同及商标样式;2、招标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项目审批单、项目技术规范书、经费预算以及验收报告;3、手机软件图片;4、系统说明、租赁合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公司墙体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93441号“企 企业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ENTERPRISE INTELIGENT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47353号“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设计合同及商标样式;2、招标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项目审批单、项目技术规范书、经费预算以及验收报告;3、手机软件图片;4、系统说明、租赁合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公司墙体宣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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