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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50468号“华致都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8601号
2024-09-14 00:00:00.0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晴(威海)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晴(威海)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50468号“华致都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致都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7715号“华致”、第34619742号“华致酒行”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饭店;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华致”,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0468号“华致都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晴(威海)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晴(威海)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50468号“华致都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致都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7715号“华致”、第34619742号“华致酒行”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饭店;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华致”,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0468号“华致都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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