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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89738号“小果林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569号
2024-11-05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十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养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十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养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89738号“小果林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果林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蛋糕;粽子;月饼;冰淇淋;谷类制品;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87675号“LINLEE”、第58863467号“邻小里”、第53730765号“昌盛邻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茶为主的饮料;糕点;粥”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9738号“小果林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养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十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养堂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89738号“小果林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果林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蛋糕;粽子;月饼;冰淇淋;谷类制品;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87675号“LINLEE”、第58863467号“邻小里”、第53730765号“昌盛邻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茶为主的饮料;糕点;粥”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9738号“小果林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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