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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01639号“MOGALI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198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一万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一万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01639号“MOGAL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GAL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色剂;着色剂;印刷油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012637号、第55012875号、第56345533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着色剂;颜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1639号“MOGAL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一万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一万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01639号“MOGAL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GAL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色剂;着色剂;印刷油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012637号、第55012875号、第56345533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着色剂;颜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1639号“MOGAL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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