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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13520号“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708号
2024-12-14 00:00:00.0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利东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利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13520号“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84878号“S及图”国际注册商标、第13557932号“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S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在细节特征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13520号“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利东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利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13520号“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84878号“S及图”国际注册商标、第13557932号“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S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在细节特征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13520号“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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