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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20155号“DAIDOSPR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8651号
2023-06-12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鑫佰居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鑫佰居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6220155号“DAIDOSPR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IDOSPR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铸造机械;发电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5954号“DAI SPRING”、第5315773号“D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6102号“DAI SPRING”、第5315771号“D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铸模(机器部件);炭刷(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20155号“DAIDOSPR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鑫佰居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鑫佰居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6220155号“DAIDOSPR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IDOSPR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铸造机械;发电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5954号“DAI SPRING”、第5315773号“D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6102号“DAI SPRING”、第5315771号“D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铸模(机器部件);炭刷(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20155号“DAIDOSPR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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