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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57515号“洮河小红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464号
2022-12-27 00:00:00.0
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长鹤
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长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57515号“洮河小红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洮河小红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8104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开胃酒”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57515号“洮河小红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长鹤
异议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长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57515号“洮河小红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洮河小红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8104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开胃酒”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57515号“洮河小红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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