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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50232号“陈记黄胖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44号
2025-01-09 00:00:00.0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萍萍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萍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50232号“陈记黄胖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陈记黄胖子”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茶;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82273号“胖子”、第45514718号“胖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佐料(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0232号“陈记黄胖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萍萍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萍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50232号“陈记黄胖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陈记黄胖子”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茶;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82273号“胖子”、第45514718号“胖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佐料(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0232号“陈记黄胖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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