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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86573号“盛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5209号
2020-03-16 00:00:00.0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2386573号“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宴”指定使用于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SHENGY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玉米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86573号“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2386573号“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宴”指定使用于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SHENGY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玉米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86573号“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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