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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02751号“泡泡裤PAOPAO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4237号
2022-11-09 00:00:00.0
申请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2751号“泡泡裤PAOPAO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2600号“泡泡”商标、第1012967号“泡泡”商标、第34563860号“泡泡”商标、第16236482号“倍康跑跑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驱蚊剂、宠物尿布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卫生巾等其余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2751号“泡泡裤PAOPAO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2600号“泡泡”商标、第1012967号“泡泡”商标、第34563860号“泡泡”商标、第16236482号“倍康跑跑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驱蚊剂、宠物尿布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卫生巾等其余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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