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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20568号“汉文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547号
2022-11-18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错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错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20568号“汉文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文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168号、第12655426号“汉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0568号“汉文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错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错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20568号“汉文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文酱”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0168号、第12655426号“汉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0568号“汉文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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