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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15487号“喜来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7112号
2024-08-05 00:00:00.0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喜悦名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喜悦名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2215487号“喜来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奢”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42184号“喜来登SHERATON XI LAI DENG”商标、第61886877号“喜来登”商标、第61876342号“喜来登SHERAT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饭店”服务上的“喜来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15487号“喜来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喜悦名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喜悦名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2215487号“喜来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奢”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42184号“喜来登SHERATON XI LAI DENG”商标、第61886877号“喜来登”商标、第61876342号“喜来登SHERAT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饭店”服务上的“喜来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15487号“喜来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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