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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82878号“优Y三叶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7008号
2020-11-18 00:00:00.0
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聚仟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卓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聚仟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3282878号“优Y三叶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Y三叶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靴;鞋;帽;袜;领带;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65493号“阿迪达斯三叶草”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三叶草”图形及文字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包含有文字“三叶草”,含义未有明显改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82878号“优Y三叶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聚仟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卓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聚仟旺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3282878号“优Y三叶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Y三叶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靴;鞋;帽;袜;领带;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65493号“阿迪达斯三叶草”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三叶草”图形及文字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包含有文字“三叶草”,含义未有明显改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82878号“优Y三叶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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