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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01367号“好大夫医学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4653号
2021-11-24 00:00:00.0
申请人: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01367号“好大夫医学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9830号商标、第35545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83675号、第24112435A号、第37601748号、第22473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现状态均未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维持现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01367号“好大夫医学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9830号商标、第35545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83675号、第24112435A号、第37601748号、第22473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现状态均未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维持现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均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现上述商标均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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