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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789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208号
2024-10-20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葵众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葵众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09789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理发用披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6531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绣花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雨衣;戏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细节设计、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如“星露捷安特酷儿”、“象印优品客”、“徕芬莱芬”、“葵众捷安特变速”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亦未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789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泉州葵众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葵众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09789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理发用披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6531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绣花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雨衣;戏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细节设计、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如“星露捷安特酷儿”、“象印优品客”、“徕芬莱芬”、“葵众捷安特变速”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亦未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789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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