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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97434号“BB KEIRASTAS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810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涛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97434号“BB KEIRASTA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B KEIRASTA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658号、第10580312号“KERASTAS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头发用制剂;烫发精和定型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7434号“BB KEIRASTA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涛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97434号“BB KEIRASTA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B KEIRASTA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658号、第10580312号“KERASTAS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头发用制剂;烫发精和定型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7434号“BB KEIRASTA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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