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952864号“SON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1260号
2020-06-16 00:00:00.0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952864号“SON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NAX”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脂用非化学添加剂、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除尘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14989号、第17927049号“SONAX”,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485175号、第G613373号“SONA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防冻剂、传动液”等、第2类“铬用防腐剂、防锈用品”等、第3类“汽车保养用品”等、第2类“铬保护剂”等、第3类“汽车保养制品,即洗涤时用的制品”等、第4类“电能”、第21类“洗涤用抹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52864号“SON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索奈克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952864号“SON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NAX”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脂用非化学添加剂、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除尘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14989号、第17927049号“SONAX”,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485175号、第G613373号“SONA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防冻剂、传动液”等、第2类“铬用防腐剂、防锈用品”等、第3类“汽车保养用品”等、第2类“铬保护剂”等、第3类“汽车保养制品,即洗涤时用的制品”等、第4类“电能”、第21类“洗涤用抹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52864号“SON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