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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96479号“融创财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7727号
2025-04-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996479 |
申请人:成都融创财经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果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6479号“融创财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74748号“融创大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4820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16433号“融创 阿朵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80927号“融创商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931287号“融创文化SUNAC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519839号“融创 乐融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754181号“融创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17459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534808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534652号“融创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107334号“融创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382115号“SUNAC融创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128637号“融创未来产业科技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920533号“融创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580928号“融创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已出具《自愿放弃商标注册申请的联名书》,故申请人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商标的材料、同日商标权利人自愿放弃申请的联名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融创财经”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融创”,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人与绵阳果岭云仓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培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好棒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果岭云仓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四川思曼克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上述主体于同年同月同日围绕“融创财经”商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同日商标申请,故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驳回。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正当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成都果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6479号“融创财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74748号“融创大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4820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16433号“融创 阿朵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80927号“融创商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931287号“融创文化SUNAC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519839号“融创 乐融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754181号“融创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17459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534808号“融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534652号“融创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107334号“融创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382115号“SUNAC融创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128637号“融创未来产业科技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920533号“融创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580928号“融创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已出具《自愿放弃商标注册申请的联名书》,故申请人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商标的材料、同日商标权利人自愿放弃申请的联名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融创财经”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融创”,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人与绵阳果岭云仓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培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好棒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果岭云仓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四川思曼克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上述主体于同年同月同日围绕“融创财经”商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同日商标申请,故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恶意制造同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驳回。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正当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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