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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67751号“国美零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774号
2019-01-0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7751号“国美零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41143号“国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国美”,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7751号“国美零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41143号“国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国美”,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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