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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64366号“汇千金-甄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9319号
2025-03-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1764366 |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和作物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对第71764366号“汇千金-甄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在市场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27026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5741号“千金红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5737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01635号“千金葆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52013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89859号“千金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125159号“千金湘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983869号“千金净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59655号“千金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452516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452514号“科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898153号“千金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259771号“千金唯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670524号“千金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7391938号“千金雅域 QIANJINYA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4719950号“千金润泽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4720359号“千金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5561306号“千金润 CHN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6810725号“千金润 CHN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1269600号“你好千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5146479号“千金恒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5169004号“千金恒美小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3637186号“千金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54382084号“千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情况;
2、申请人最早及持续使用“千金”药品名称、企业字号、商标名称情况;
3、“千金”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情况;
4、申请人及其“千金”商标、产品所获荣誉情况;
5、申请人及其“千金”品牌、产品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等情况;
6、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千金”产品销售量、销售额、销售范围情况;
7、“千金”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千金”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昆虫剂;除草剂;杀害虫制剂;治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农业用杀虫剂;生物除草剂;杀线虫剂”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片剂;卫生巾;杀菌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人用药;杀菌剂;医用洗浴制剂;灭菌剂;杀真菌剂;消毒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土壤消毒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消毒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构成近似商标,当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和作物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对第71764366号“汇千金-甄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在市场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27026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5741号“千金红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5737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01635号“千金葆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52013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89859号“千金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125159号“千金湘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983869号“千金净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59655号“千金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452516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452514号“科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898153号“千金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259771号“千金唯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670524号“千金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7391938号“千金雅域 QIANJINYA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4719950号“千金润泽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4720359号“千金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5561306号“千金润 CHN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6810725号“千金润 CHN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1269600号“你好千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5146479号“千金恒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5169004号“千金恒美小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3637186号“千金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54382084号“千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情况;
2、申请人最早及持续使用“千金”药品名称、企业字号、商标名称情况;
3、“千金”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情况;
4、申请人及其“千金”商标、产品所获荣誉情况;
5、申请人及其“千金”品牌、产品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等情况;
6、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千金”产品销售量、销售额、销售范围情况;
7、“千金”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千金”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昆虫剂;除草剂;杀害虫制剂;治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农业用杀虫剂;生物除草剂;杀线虫剂”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片剂;卫生巾;杀菌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人用药;杀菌剂;医用洗浴制剂;灭菌剂;杀真菌剂;消毒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土壤消毒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消毒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二十五构成近似商标,当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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