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3181137号“CN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568号
2022-03-01 00:00:00.0
申请人:希恩希欧(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1137号“C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3458号“CNCO”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9568号“华元高新CNCQ”商标、第7266177号“宅易购物WWW.CN1GO.COM”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1137号“C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3458号“CNCO”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9568号“华元高新CNCQ”商标、第7266177号“宅易购物WWW.CN1GO.COM”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