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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55909号“涧南花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359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招远市金都茶艺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招远市金都茶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55909号“涧南花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涧南花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0037号“剑南”,第902802号、第718351号“剑南春”,第902803号“JIAN NAN CH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人造咖啡;糖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55909号“涧南花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招远市金都茶艺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招远市金都茶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55909号“涧南花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涧南花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0037号“剑南”,第902802号、第718351号“剑南春”,第902803号“JIAN NAN CH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人造咖啡;糖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55909号“涧南花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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