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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66213号“毕成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096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毕成龙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毕成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66213号“毕成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毕成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冻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第19872944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密封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商标以及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66213号“毕成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毕成龙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毕成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66213号“毕成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毕成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冻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工业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第19872944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密封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商标以及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66213号“毕成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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