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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16785号“G-CLASS-AM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11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千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千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6785号“G-CLASS-AM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CLASS-AM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199369号“G CLASS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3614491号“AMG PERFORMANCE CENTE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 CLASS”、“AMG”简单组合而成,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MG及图”、“AMG”、“G-CLAS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另,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引证商标“G-CLASS”、“AMG”非英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简单组合而成,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G-CLASS-AMG”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6785号“G-CLASS-AM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千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千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6785号“G-CLASS-AM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CLASS-AM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199369号“G CLASS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3614491号“AMG PERFORMANCE CENTE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 CLASS”、“AMG”简单组合而成,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MG及图”、“AMG”、“G-CLAS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另,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引证商标“G-CLASS”、“AMG”非英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简单组合而成,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G-CLASS-AMG”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6785号“G-CLASS-AM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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