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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86825号“NOAH M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866号
2022-12-26 00:00:00.0
异议人:美商挪亚服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檬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挪亚服饰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檬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2786825号“NOAH 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OAH MAN”,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宗教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03634号、第43811685号“NOAH+”、在先申请的第49630330号“NOAH+”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部分“NOAH”,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86825号“NOAH 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檬哈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挪亚服饰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檬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2786825号“NOAH 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OAH MAN”,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帽;宗教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03634号、第43811685号“NOAH+”、在先申请的第49630330号“NOAH+”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部分“NOAH”,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86825号“NOAH 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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