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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06560号“CELIND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790号
2024-12-07 00:00:00.0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启泰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启泰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506560号“CELIN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IN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眼镜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102420号“CÉLINE”商标和第676522号“CELINE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470353号“CEL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6560号“CELIN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启泰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启泰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506560号“CELIN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IN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眼镜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102420号“CÉLINE”商标和第676522号“CELINE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470353号“CEL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06560号“CELIN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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