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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84470号“LessTa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2956号
2022-09-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878447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38784470号“LessTa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的“联塑”、“联塑L&S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71829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3103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10741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10711号“LESSO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18307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3、“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5、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
6、关于“LESSO”的构思由来;
7、关于中国联塑启用新英文名称“LESSO”的部分新闻报道;
8、申请人“LESSO”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9、在先相关决定书和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信息、保释担保、担保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撤销,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LessTap”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中显著识别部分“LESSO”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信息、保释担保、担保等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38784470号“LessTa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的“联塑”、“联塑L&S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71829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3103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10741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10711号“LESSO联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18307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3、“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LESSO”、“LESSO联塑”、“LESSO领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5、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
6、关于“LESSO”的构思由来;
7、关于中国联塑启用新英文名称“LESSO”的部分新闻报道;
8、申请人“LESSO”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9、在先相关决定书和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信息、保释担保、担保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撤销,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LessTap”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中显著识别部分“LESSO”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信息、保释担保、担保等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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