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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25775号“布衣奶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7561号
2022-09-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5925775 |
申请人:贵州本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575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在先使用的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商标、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商标、第13792437号“怪奶奶”商标、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商标、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商标、第4251523号“乡婆xiangpuo”商标、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异议人商号“老奶奶”已经于相关公众及行业内享有盛名,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老奶奶”商号的可能。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严重侵犯了异议人商号权,同时是对异议人“老奶奶”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三、被异议人在29类注册与异议人“老奶奶”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异议人请求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
2、2002年,《3.15特刊》及《江淮晨报》关于假冒“老奶奶”品牌的有关报道;
3、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商广函(2001)34号《关于保护“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关于重点保护“老奶奶”商标合法权益宣传活动的邀请函》;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6、异议人维权案件相关裁定书;
7、异议人所获的荣誉证书;
8、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10、老奶奶系列商标注册证;
11、2001年至今异议人与全国各地合作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
12、2002-2010年,异议人名下“老奶奶”系列商标所获的“安徽省著名商标”等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的荣誉;
13、2010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奶奶”商标说明函》;
14、其它相关证据。
原被异议人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原创,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的恶意性,也并没有摹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完全不同,没有侵犯其字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经过被异议人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综上,被异议人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布衣奶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1523号“乡婆XIANGPU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皮蛋(松花蛋);牛奶制品;琼脂(食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第7249234号“老奶奶”,第3675502号“奶奶”,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JILAONAINAI”,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开心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腌制块菌;腌制蘑菇;食用干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奶奶”,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25775号“布衣奶奶”商标在“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腌制块菌;腌制蘑菇;食用干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的恶意性,也并没有摹仿原异议人的各引证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完全不同,没有侵犯其字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被异议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2、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授权书。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的意见及证据,并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腌制块菌;腌制蘑菇;食用干花;糖渍水果;水果蜜饯;蔬菜罐头商品上,于2020年10月6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瓜子;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原异议人所有,现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老奶奶”系列商标经原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商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我局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是指该标志有害于社会公共准则、良好风气习惯,或指文字、图形、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原异议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575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在先使用的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商标、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商标、第13792437号“怪奶奶”商标、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商标、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商标、第4251523号“乡婆xiangpuo”商标、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异议人商号“老奶奶”已经于相关公众及行业内享有盛名,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老奶奶”商号的可能。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严重侵犯了异议人商号权,同时是对异议人“老奶奶”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三、被异议人在29类注册与异议人“老奶奶”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异议人请求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
2、2002年,《3.15特刊》及《江淮晨报》关于假冒“老奶奶”品牌的有关报道;
3、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商广函(2001)34号《关于保护“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关于重点保护“老奶奶”商标合法权益宣传活动的邀请函》;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6、异议人维权案件相关裁定书;
7、异议人所获的荣誉证书;
8、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10、老奶奶系列商标注册证;
11、2001年至今异议人与全国各地合作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
12、2002-2010年,异议人名下“老奶奶”系列商标所获的“安徽省著名商标”等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的荣誉;
13、2010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奶奶”商标说明函》;
14、其它相关证据。
原被异议人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原创,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的恶意性,也并没有摹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完全不同,没有侵犯其字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经过被异议人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综上,被异议人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布衣奶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1523号“乡婆XIANGPU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皮蛋(松花蛋);牛奶制品;琼脂(食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第7249234号“老奶奶”,第3675502号“奶奶”,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JILAONAINAI”,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开心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腌制块菌;腌制蘑菇;食用干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奶奶”,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25775号“布衣奶奶”商标在“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腌制块菌;腌制蘑菇;食用干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的恶意性,也并没有摹仿原异议人的各引证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完全不同,没有侵犯其字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被异议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2、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授权书。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的意见及证据,并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腌制块菌;腌制蘑菇;食用干花;糖渍水果;水果蜜饯;蔬菜罐头商品上,于2020年10月6日予以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瓜子;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原异议人所有,现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老奶奶”系列商标经原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商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我局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是指该标志有害于社会公共准则、良好风气习惯,或指文字、图形、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其本身并无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原异议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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