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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40629号“HAOTT.WLS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938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焕欣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焕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40629号“HAOTT.WL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TT.WLS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烹饪锅;厨房用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牙刷;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108423号“HOTATA HOME”商标、第66401523号“HOTATA”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20688453号“ZOTATA”商标、第20688516号“ZHOTAT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伞式晾衣架;牙刷”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0629号“HAOTT.WLS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焕欣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焕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40629号“HAOTT.WL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TT.WLS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烹饪锅;厨房用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牙刷;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108423号“HOTATA HOME”商标、第66401523号“HOTATA”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20688453号“ZOTATA”商标、第20688516号“ZHOTAT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伞式晾衣架;牙刷”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0629号“HAOTT.WLS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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