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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945433号“习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9304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崔展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5433号“习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4530号“习酒及图”商标、第12547434号“习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习友”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习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习友”,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5433号“习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4530号“习酒及图”商标、第12547434号“习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习友”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习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习友”,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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