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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76400号“千岛湖 漁家姑娘 Qian Dao Hu Yu Jia Gu N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597号
2023-08-07 00:00:00.0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沃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6400号“千岛湖 漁家姑娘 Qian Dao Hu Yu Jia Gu 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89112号“渔家姑娘 FISHERMAN'S DAUGHTER”商标、第13983706号“千岛湖”商标、第989575号“千岛湖”商标、第10436013号“千岛湖特产网 WWW.QDHTCW.COM”商标、第44529777号“千岛湖特产网”商标、第44529778号“千岛湖超市”商标、第65530319号“千岛湖蒸馏所”商标、第66556309号“千岛湖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虽未最终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6400号“千岛湖 漁家姑娘 Qian Dao Hu Yu Jia Gu 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89112号“渔家姑娘 FISHERMAN'S DAUGHTER”商标、第13983706号“千岛湖”商标、第989575号“千岛湖”商标、第10436013号“千岛湖特产网 WWW.QDHTCW.COM”商标、第44529777号“千岛湖特产网”商标、第44529778号“千岛湖超市”商标、第65530319号“千岛湖蒸馏所”商标、第66556309号“千岛湖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虽未最终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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