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6661433号“汤丫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0769号
2018-12-11 00:00:00.0
申请人:四川正奇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攀枝花市普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1433号“汤丫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72836号“番茄妹米线Tomato girl rice-flour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攀枝花市普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1433号“汤丫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72836号“番茄妹米线Tomato girl rice-flour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