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662705号“AB&TOMM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891号
2025-05-28 00:00:00.0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茂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茂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2705号“AB&TOMM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TOMMY”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6121号“TOMMY SPORT”、第41456365号“TOMMY JEANS及图”、第12642111号“TOMM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男用、女用及儿童用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TOMMY”,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2705号“AB&TOMM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茂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茂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62705号“AB&TOMM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TOMMY”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6121号“TOMMY SPORT”、第41456365号“TOMMY JEANS及图”、第12642111号“TOMM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男用、女用及儿童用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TOMMY”,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2705号“AB&TOMM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