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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95389号“豪霸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704号
2025-03-2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梅香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梅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195389号“豪霸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霸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挂面;拉面;烩面;带汤面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6021号“劲霸JINGB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鸡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101号“嘉豪 KAHHOW”、第6913186号“嘉豪”、第26479054号“劲霸JINGBA”、第9312151号“劲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品;茶;糖”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嘉豪”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5389号“豪霸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梅香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梅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195389号“豪霸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霸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挂面;拉面;烩面;带汤面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6021号“劲霸JINGB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鸡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101号“嘉豪 KAHHOW”、第6913186号“嘉豪”、第26479054号“劲霸JINGBA”、第9312151号“劲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调味品;茶;糖”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嘉豪”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5389号“豪霸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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