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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96279号“巴布豆 BOBDO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816号
2022-06-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1196279 |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6279号“巴布豆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1141278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29831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22301号“巴布工程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22306号“巴布工程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012110号“品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55067号“巴卜豆Barbord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608348号“巴布奇豆BABUQ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35472号“baby 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901311号“BOBDOG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901312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609940号“BOBDOG BO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1987458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0387634号“BOBDOG SPI19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0639538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0661961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0672401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8128784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0143794号“BOB·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31132124号“BOB·DONG EQUIPP ED WITH SPARK PLU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785787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834961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7358420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4730746号“BOB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402291号“BOB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九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九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两者对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存在任何差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本案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注册商标而进行的延续注册,并未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八属于未确权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关于引证商标六不予注册的决定、关于引证商标七无效宣告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我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四、三十、三十一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引证商标八、十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巴布豆”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及引证商标五“巴布工程师”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BOBDOG”与引证商标三十显著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三十一“BOBO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虽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九持有人已经就本案申请商标达成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这一商标应有的作用,故我局对该同意函不予认可。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围裙(衣服);服装;内裤;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足球鞋;帽子;背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原有商标的延续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围裙(衣服);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九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6279号“巴布豆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1141278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29831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22301号“巴布工程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22306号“巴布工程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012110号“品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55067号“巴卜豆Barbord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608348号“巴布奇豆BABUQ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35472号“baby 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901311号“BOBDOG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901312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609940号“BOBDOG BO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1987458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0387634号“BOBDOG SPI19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0639538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0661961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0672401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8128784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0143794号“BOB·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31132124号“BOB·DONG EQUIPP ED WITH SPARK PLU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785787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834961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7358420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4730746号“BOB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402291号“BOB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九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九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两者对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不存在任何差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本案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注册商标而进行的延续注册,并未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八属于未确权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关于引证商标六不予注册的决定、关于引证商标七无效宣告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我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四、三十、三十一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引证商标八、十八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巴布豆”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及引证商标五“巴布工程师”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BOBDOG”与引证商标三十显著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三十一“BOBO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虽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九持有人已经就本案申请商标达成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二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这一商标应有的作用,故我局对该同意函不予认可。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围裙(衣服);服装;内裤;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足球鞋;帽子;背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九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二十六至三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原有商标的延续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围裙(衣服);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九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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