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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86738号“LGONI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842号
2024-10-22 00:00:00.0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罗尼森国际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迅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罗尼森国际钟表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普宁市金泰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86738号“LGON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GONI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项链;时装表;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78838号“LONGINES”,在先注册的第30353号“LONGINES”、第19930535号“LONGIN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计时器;钟;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6738号“LGONI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罗尼森国际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迅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罗尼森国际钟表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普宁市金泰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86738号“LGON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GONI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项链;时装表;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78838号“LONGINES”,在先注册的第30353号“LONGINES”、第19930535号“LONGIN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计时器;钟;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6738号“LGONI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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