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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92761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KL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60号
2020-03-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792761 |
申请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2761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K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3446091号“KLF及图”商标、第26278403号“KL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5062号“KLF及图”商标、第12743545号“金六福大饰界”商标、第1951703号“金六福及图”商标、第9104937号“金六福 春节回家乡助同行 2011大型公益活动及图”商标、第3947242号“金六福久”商标、第 26817740号“金六福”商标、第21468202号“金六福十佳”商标、第31187754号“香港金六福珠宝巴黎春天”商标、第 31089277号“金六福时尚 KIMLUKFUK”商标、第31010750号“港中金六福”商标、第3119074号“金六福”商标、第30209066号“金六福”商标、第30211590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09号“金六福及图”商标、第 20791654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59号“金六福”商标、第24166319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18695098号“六福珠宝”商标、第18695102号“六福”商标、第11460062号“六福珠宝国际演绎”商标、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第8417575号“六福珠宝 福 LUK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7042455号“六福珠宝 福 LUKFOOK JEWELLE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属多数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信息及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5456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5456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九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十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十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均为“KLF”,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六福”与引证商标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金六福”、“六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商业经纪、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三、十七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2761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K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3446091号“KLF及图”商标、第26278403号“KL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5062号“KLF及图”商标、第12743545号“金六福大饰界”商标、第1951703号“金六福及图”商标、第9104937号“金六福 春节回家乡助同行 2011大型公益活动及图”商标、第3947242号“金六福久”商标、第 26817740号“金六福”商标、第21468202号“金六福十佳”商标、第31187754号“香港金六福珠宝巴黎春天”商标、第 31089277号“金六福时尚 KIMLUKFUK”商标、第31010750号“港中金六福”商标、第3119074号“金六福”商标、第30209066号“金六福”商标、第30211590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09号“金六福及图”商标、第 20791654号“金六福”商标、第18015159号“金六福”商标、第24166319号“金六福珠宝”商标、第18695098号“六福珠宝”商标、第18695102号“六福”商标、第11460062号“六福珠宝国际演绎”商标、第7042459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第8417575号“六福珠宝 福 LUK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7042455号“六福珠宝 福 LUKFOOK JEWELLE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属多数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信息及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5456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5456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九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十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十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均为“KLF”,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六福”与引证商标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的显著识别文字“金六福”、“六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商业经纪、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三、十七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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