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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67479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2568号
2021-03-11 00:00:00.0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强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6467479号“RAI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X”指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6764011号“RAINX”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9年2月25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2212号、第18895632号、第13965528号“RAIN·X”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伞;马具配件”、第21类“清洁抹布;抹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经查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并未对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67479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强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6467479号“RAIN·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X”指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6764011号“RAINX”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9年2月25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2212号、第18895632号、第13965528号“RAIN·X”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伞;马具配件”、第21类“清洁抹布;抹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经查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并未对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67479号“RAIN·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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