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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89429号“拉曼Y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2599号
2018-01-09 00:00:00.0
申请人:丹斯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9429号“拉曼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拉曼YANG”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75105号“YANG'S及图”商标、第14055332号“YANG'S”商标、第10925083号“颖养YYANG”商标、第19751502号“Yang's”商标、第5398849号“耘康YK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9429号“拉曼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拉曼YANG”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75105号“YANG'S及图”商标、第14055332号“YANG'S”商标、第10925083号“颖养YYANG”商标、第19751502号“Yang's”商标、第5398849号“耘康YK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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