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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6557号
2020-05-12 00:00:00.0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邦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复盛流亭猪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第12510091号“流亭”商标、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板鸭;猪蹄(熏、卤)”等。异议双方营业地址为同一城市。双方商标主体文字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人群接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邦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复盛流亭猪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第12510091号“流亭”商标、第19168896号“流亭猪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板鸭;猪蹄(熏、卤)”等。异议双方营业地址为同一城市。双方商标主体文字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人群接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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