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150774号“CVA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45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CFA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注册估值师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CFA协会对被异议人注册估值师协会(原名称:注册估值分析师协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50774号“CV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VA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08169号“CF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0774号“CV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注册估值师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CFA协会对被异议人注册估值师协会(原名称:注册估值分析师协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50774号“CV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VA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08169号“CF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0774号“CV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